法令依據: 地方制度法
第二條第一款: 地方自治團體: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, 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。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,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三條:地方劃分為省、直轄市。
省劃分為縣、市 (以下稱縣 (市) ) ;縣劃分為鄉、鎮、縣轄市 (以下稱鄉 (鎮、市))。
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。
鄉以內之編組為村;鎮、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。村、里 (以下稱村(里) ) 以內之編組為鄰。
第五條:省設省政府、省諮議會。
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、直轄市政府;縣 (市)設縣 (市) 議會、縣 (市)政府;鄉 (鎮、市) 設鄉 (鎮、市)民代表會、鄉 (鎮、市) 公所,分別為直轄市、縣 (市) 、鄉 (鎮、市)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。
直轄市、市之區設區公所。
村 (里) 設村 (里) 辦公處。
第三十三條
直轄市議員、縣(市)議員、鄉(鎮、市)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、縣(市)民、鄉(鎮、市)民依法選舉之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:
第二條
本法所稱公職人員,指下列人員:
一、中央公職人員:立法院立法委員。
二、地方公職人員:直轄市議會議員、縣(市)議會議員、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代表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(以下簡稱原住民區)民代表會代表、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、鄉(鎮、市)長、原住民區長、村(里)長。
第二十四條
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,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。但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;鄉(鎮、市)長、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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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班級: 座號: 姓名:
一、107九合一選舉包括那些公職人員?二、直轄市之「區」與原住民之「區」有何不同?三、107九合一選舉中那些公職人員「連選得連任一次」?
四、107九合一選舉中那些公職人員滿23歲可參選?
滿26歲可參選? 滿30歲可參選?
五、此次台中市選民、彰化市選民、南投市選民,分別
要領幾張公職人員選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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