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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

《公民投票法》修正案,總統於107年1月3日公布

親愛的孩子:我们國家間接民權是透過立法院制定法律來達成,而直接民權則有賴公民投票法為之,故此次該法修正重點就要關心一下:

《公民投票法》自2003年立法以來,先後歷經六次全國性公投,卻都因通過的門檻過高而遭否決。立法院1061212日三讀通過《公民投票法》修正案,總統於10713日公布,修正重點如下:

一、大幅鬆綁公投限制:提案門檻從最近一次正副總統選舉總人數的0.1%(千分之一)降為0.01%(萬分之一),成案門檻由5%向下調整到1.5%,通過門檻從投票人總數的50%降為25%,同意票相對多數就算通過以105年總統大選的投票人數1,8782,991人為例,未來只要1,879人(萬分之一)便可提案發動公投;提案通過後,需要281,745人(1.5%)連署成案。
以往公投分為三個階段,包括提案、連署和投票通過,但因為門檻過高的「雙二分之一」制度(即投票率為上次正副總統選舉總選舉人數的二分之一,且同意票超過二分之一),被外界戲稱為「鳥籠公投」。以105年總統大選的投票人數1,8782,991人為例,舊法至少要有940萬人(50%)投下有效公投票,且其中有469.5萬人投下同意票,公投才能過關。現在只要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,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數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(即4695,748人(25%)),即為通過。

二、公投投票年齡降到18歲,中選會粗估,公投年齡下修為18歲,投票權人將增加60萬人左右。以第14任總統(副總統)選舉人數為18782991估算,公投投票權人將增為1938餘人。

三、廢除了公投審議委員會,未來台灣的公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,地方公投的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。
四、全國性公民投票,依憲法規定事項外,其它包括法律之複決、立法原則之創制、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;地方公投部分則可適用地方自治條例或是地方重大政策的複決、創制。預算、租稅、薪俸、人事不得公投。即修憲、領土變更案等回歸憲法增修條文規定。
五、除了公民提案可發動公投,新法也授權行政院可針對「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」,經立法院同意後可提案公投,立法院須在行政院提案後15日內議決,若經立法院否決,行政院在兩年內不得重新提出。


媒體報導各政黨或團體於本法通過後,將有反空汙公投、能源或核四公投、《勞基法》公投、「退休年金信賴保護公投」等案之研議。(敬整理錄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等資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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